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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庞某与柳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柳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49号原告:庞某,男,瑶族,1969年8月16日生,住广西金秀县,委托代理人:苏露思,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金秀分所律师。被告:柳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原告庞某诉被告柳州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某自接到本院的《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庞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仍然不缴纳诉讼费用的,视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8元,已减半收取26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某负担。审 判 长  傅馨慧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吴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