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耿佩媛与被哈尔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佩媛,哈尔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耿佩媛,女,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222号润发置业大厦九楼D座。法定代表人:陈萍,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佩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