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保庆与王俊、王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庆,王俊,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保35号申请人:张保庆,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王俊,男,1985年6月16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王蕾,女,1986年9月26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被申请人王俊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张保庆与王俊、王蕾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保庆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为避免被申请人非法处置财产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判决难以执行,故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王俊、王蕾所有的以王蕾名义购买并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位于郧西县滨河东路滨河湾小区9栋2单元304室房屋一套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一定额度的保险担保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王俊、王蕾所有的以王蕾名义购买并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位于郧西县滨河东路滨河湾小区9栋2单元304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被申请人王俊、王蕾不得对所保全的房屋进行财产处置和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俊、王蕾保管。申请费1680元由申请人张保庆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