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宏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宏光,高艳平,张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014号申请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赵宏光,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高艳平,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张爱国,男,住所地任丘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82执10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