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楠与张永军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楠,张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楠,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楠与张永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205执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