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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红连与包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连,包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326号原告:朱红连,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长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朱红连与被告包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朱红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红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连承担。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五 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