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红连与包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连,包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326号原告:朱红连,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长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朱红连与被告包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朱红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红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红连承担。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五 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