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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兴伦与宋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伦,宋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220号原告:周兴伦,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宋连成,男,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周兴伦与宋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兴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周兴伦负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