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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12028044。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3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11202558。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53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