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身份证号码:412827198312028044。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1月12日,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里湾村委里湾3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7111202558。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53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