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确山县家家福购物中心与李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家家福购物中心,李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530号原告:确山县家家福购物中心。住所地:确山县留庄镇留庄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5MA40NE0R98。经营者:李军明,男,汉族,1978年3月13日出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周大峰,徐征,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帅,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确山县家家福购物中心诉被告李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确山县家家福购物中心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家家福购物中心撤回对被告李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确山县家家福购物中心负担。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张福远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晏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