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冯国庆、付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庆,付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庆。被执行人付火平。本院在执行冯国庆与付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500元,诉讼费593元,执行费4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3000元,已交纳执行费400元,未执行标的3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案件履行达成和解,且正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熊爱民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