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152号原告:罗某1,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祖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吕,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罗某2,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罗某1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