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7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胡舂霞与沧州市越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舂霞,沧州市越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244号原告:胡舂霞,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南皮县。被告:沧州市越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浮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莉。胡春霞与沧州市越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胡春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春霞负担。审判员  郑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