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17号原告: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ATVTiger”LLC)。住所地: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市哈萨呢斯卡娅路**号。法定代表人:波诺马连科·瓦西里·伊万诺维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兰琴,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文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老虎越野车(ATVTiger)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西贝虎特种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老虎越野车(ATVTiger)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2013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总经销商授权协议》,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原告发现,自2013年7月开始,被告就违约向俄罗斯其他客户销售水陆两栖全地形车。2013年8月18日,被告向“ATV-Machines”LLC销售的7台水陆两栖全地形车及相关配件通过俄罗斯海关。其后,又向原告以外的俄罗斯个人或公司发送了水陆两栖全地形车。上述事实,经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现被告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罚金,其实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考虑到相关因素,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原约定违约金的50%,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500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本院曾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该案中的当事人与本案相同;诉讼标的为原、被告之间就《总经销商授权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原告在前案中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构成违约从而向本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而在前案中本院已根据双方各自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及过错程度,对双方的诉请进行了处理,该处理结果的理由中已包含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现再次起诉诉讼,实质上系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了重复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老虎越野车有限责任公司(“ATVTiger”LLC)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