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12号原告: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都梁小区9号楼2单元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04T(1/1)。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超,男,49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德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