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襄阳市立奥机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襄阳市立奥机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522号原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号。负责人:李义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安、王群,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立奥机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团山镇。法定代表人:范礼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襄阳市立奥机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