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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向联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联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660号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向联生,男,土家族。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联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向联生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晟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