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明山、赵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山,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山,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上诉人王明山因与被上诉人赵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明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上诉人赵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明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明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明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梦审判员 赵 慧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宸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