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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薛鹏与佟盛瑛、刘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佟盛瑛,刘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103号原告:薛鹏,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佟盛瑛,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刘云华,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薛鹏与佟盛瑛、刘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薛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薛鹏负担。审判员  刘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