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云、苏坤伦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苏坤伦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6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云,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颍上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苏坤伦,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颍上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苏坤伦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虞红平出庭,指控:2017年3月12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云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三卫村安置房工地铁皮房内,组织他人以扑克牌赌“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苏坤伦负责抽头,共计抽头获利达人民币87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云、苏坤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苏坤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黄云、苏坤伦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云、苏坤伦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坤伦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从被告人黄云、苏坤伦暂扣于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的人民币8665元中予以追缴,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