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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施韬与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施韬,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404号原告谢施韬,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安,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嘉湖巷6号佳和大厦1305号。法定代表人陈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施韬与被告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施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广西南宁泽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及车船费用共计8000元。原告谢施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施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施韬负担。审 判 长  肖 林审 判 员  钟 翔人民陪审员  王一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雷佳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