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行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行行,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初中文化,住深州市。2010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年2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行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满毅兵、胡存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行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芙洛拉门店内盗窃被害人郑某同现金600元;2、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虎子副食百货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1现金2000余元;3、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金月亮门店内,因未发现财物,盗窃未遂;4、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名品男装店内盗窃现金100余元,腰带一条,手包一个;5、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瑞丽美妆护肤品门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1现金150元;6、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安平县承德老酒专卖店内盗窃被害人毛某1金立手机一部和承德老酒三瓶。经鉴定,被盗金立手机价值2399元,被盗三瓶承德老酒价值1360元;7、2017年3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康利汽车装饰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2汽车音响一套、倒车雷达一套。经鉴定,被盗汽车音响价值300元,被盗倒车雷达影像价值35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行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行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芙洛拉门店内盗窃被害人郑某同现金600元;2、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虎子副食百货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1现金2000余元;3、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名品男装店内盗窃被害人郭某现金100余元,腰带一条,手包一个;4、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瑞丽美妆护肤品门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1现金150元;5、2017年2月,被告人李行行在安平县承德老酒专卖店内盗窃被害人毛某1金立牌手机一部和承德老酒三瓶。经鉴定,被盗金立牌手机价值2399元,被盗三瓶承德老酒价值1360元,案发后,该被盗金立牌手机一部及承德老酒三瓶被深州市公安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毛某1;6、2017年3月,被告人李行行在深州市康利汽车装饰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2悍马牌汽车音响一套、铁将军牌倒车雷达一套。经鉴定,被盗汽车音响价值300元,被盗倒车雷达影像价值350元。案发后,该被盗汽车音响及倒车雷达被深州市公安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张某2。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行行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郑某同陈述证实:我经营一家某生活馆,2017年2月24日早晨我到店内,打开收银机的抽屉,发现昨天放在抽屉里的600元左右的钱不见了,我就报了警。3、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我在永昌大街经营一家虎子副食商店,2017年2月4日下午我家里有事,我就关了门市部回了老家,第二天早上我回到门市部,发现门口柜台里放着的3200元现金没有了。4、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我在永平大街经营一家康利汽车装饰店,2017年3月2日至3日左右,我到店内发现货架上的一盒喇叭和一套倒车雷达不见了。喇叭是悍马牌的,倒车雷达是铁将军牌的。这些东西都是全新的。5、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我在长江西路强生超市对面经营一家名品男装店,2017年2月9日早晨我店里的服务员准备营业的时候,发现吧台抽屉里的整钱没有了就剩下零钱了。我到店里看监控发现是凌晨4点左右,一个戴口罩戴帽子的男子拿的钱,后来他又拿了一个包和两条腰带。6、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我在长江西路经营一家瑞丽美妆护肤品店,今年2月上旬的一天,我去店里发现收银桌子抽屉里的150元钱被盗了。7、被害人毛某1陈述证实:我在安平县经营一家承德老酒专卖店,2017年2月26日早晨我邻居给我打电话说前一天晚上我家门店被盗了。我赶紧去店里查看,发现三瓶承德老酒(一大瓶,两小瓶)还有一部翻盖的金立牌手机被盗了。被盗的酒放在店里一楼的货架子上了,手机放在店里二楼的卧室,我平时在二楼居住。8、深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深州市公安局在李行行住处扣押作案工具口罩一包、帽子一个、摩托车一辆、撬杠一根;扣押的铁将军牌倒车雷达一套、黑色汽车音响喇叭两个已返还被害人张某2;扣押的承德老酒三瓶、金立牌手机一部已返还被害人毛某1。9、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盗窃现场及部分所盗赃物及作案工具情况。10、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金立牌黑色手机一部,在认定基准日价格为2399元;涉案承德老酒鸡年贺岁一瓶、承德老酒四大美女两瓶,在认定基准日价格分别为980元和380元;涉案倒车雷达影像一套,在认定基准日价格为350元;涉案汽车音响一套,在认定基准日价格为300元。11、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2月1日被告人李行行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12、深州市公安局关于李行行前科情况说明证实:深州市公安局经公安信息网查询,2010年5月7日被告人李行行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13、河北省衡水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李行行于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行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行行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行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行行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郑亚同经济损失600元;退赔被害人张二虎经济损失2000元;退赔被害人郭垒经济损失100元,腰带一条,手包一个;退赔被害人王顺刚经济损失15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殷萌萌审判员 冯占队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