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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家伟与赵婷、钟子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伟,赵婷,钟子臣,邹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民初1351号原告:吴家伟,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婷,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钟子臣,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邹金龙,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吴家伟与被告赵婷、钟子臣、邹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家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及被告赵婷、钟子臣、邹金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家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赵婷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2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合计43,200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钟子臣、邹金龙承担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赵婷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期一个月,月利2分,月息800元,由被告钟子臣、邹金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届期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被告赵婷、钟子臣、邹金龙承认原告吴家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赵婷、钟子臣、邹金龙承认原告吴家伟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家伟借款4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钟子臣、邹金龙对被告赵婷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已预收44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赵婷、钟子臣、邹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连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