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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文胜与张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胜,张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8988号原告:陈文胜,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志波,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青,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陈文胜与被告张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陈文胜欲追加被告张志波的配偶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陈文胜欲追加被告张志波的配偶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文胜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