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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峰与陈君斌、李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陈君斌,李叶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81号原告:何峰,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君斌,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叶增,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何峰与被告陈君斌、李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何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