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峰与陈君斌、李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峰,陈君斌,李叶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81号原告:何峰,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君斌,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李叶增,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何峰与被告陈君斌、李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何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