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慧、罗雨秀、罗壮、罗兆礼、李美荣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夏县供电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罗甲某,罗某,罗已某,李某某,山西省电力夏县供电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甲某,女,200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已某,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夏县供电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罗甲某、罗某、罗已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夏县供电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罗甲某、罗某、罗已某、李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夏县供电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