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毅与聂跃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聂跃华,黄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993号原告:李毅,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聂跃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黄秀玉,(系聂跃华之妻),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福绣水城小区7号楼3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聂跃华、黄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学敏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邵颖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