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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毅与聂跃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聂跃华,黄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993号原告:李毅,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聂跃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黄秀玉,(系聂跃华之妻),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福绣水城小区7号楼3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与被告聂跃华、黄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学敏审 判 员  昝建民人民陪审员  邵颖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