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恢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思军执行杜占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思军,杜占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恢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思军,男。被执行人杜占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兴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裁定,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xxxxxxxxxxxxxxxxxxx内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杜占久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占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