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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执恢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思军执行杜占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思军,杜占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恢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思军,男。被执行人杜占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兴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裁定,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xxxxxxxxxxxxxxxxxxx内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杜占久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占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