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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9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与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9400号原告: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槐房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俊利,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槐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涵,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东,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原告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与被告北京市南苑植物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丰台精益机械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