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元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保6号申请保全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海兴县兴融街中路法定代表人付春江被保全人张元彪,1,50岁,1967-02-01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2934196702015233,地址海兴县本院在审理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元彪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尹远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尤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