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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贺永座与江依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座,江依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104号原告:贺永座,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江依连,男,1986年1月17日,汉族,住西秀区。原告贺永座与被告江依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贺永座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永座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永座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贺永座负担。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露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