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常新华、吴汉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新华,吴汉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常新华,男,1965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吴汉苗,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常新华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汉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汉苗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汉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汉苗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