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雷艮海与被告王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艮海,王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C}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628民初787号 原告:雷艮海,男。 被告:王落强,男。 原告雷艮海与被告王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艮海、被告王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艮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落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依法判令由被告王落强按约定利率3%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3日被告王落强因经营灯具城周转向原告雷艮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每月息3%,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王落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落强承认原告雷艮海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雷艮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落强因偿还他人债务需要,从原告雷艮海处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款项应予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月利息3%高于法律规定年利率24%,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雷艮海借款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时应减去被告已给付的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