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金现与修玉敏、李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现,修玉敏,李红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668号原告:李金现,男,汉族。被告:修玉敏,男,汉族。被告:李红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现诉被告修玉敏、李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李金现负担。审判员 朱远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妨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