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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与林国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林国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2085号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代表人林军朝,男,1972年7月7日出生,住西平县,系该组组长。被告林国堂,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与被告林国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静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组长林军朝、被告林国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诉称,2003年,被告把我组林地承包给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七组村民陶俊召,签订合同期限三十年,承包费用共计捌仟元,签订合同时,被告收取陶俊召承包费捌仟元,我村民多次开会同意通过把此款分给村民,可被告以他急用钱把钱花了为由,至今仍未归还我组群众,故今特向贵院起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我组承包林地公款捌仟元及利息肆仟元,合计壹万贰仟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国堂辩称,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纠纷,承包费问题属村组内部财务问题,不在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范围之内;所收八千元承包费自收取至今已有十几年假如需归还,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就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自本案所述土地承包出去后不久,乡村组长职务取消加承包款已因公支出完毕,从土地承包开始至林军朝担任组长期间,无人向我追要承包款。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林国堂在担任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组长期间,将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林地承包给了陶俊召,承包期限30年,并收取承包费8000元,其中部分用于小组公务开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收条、承包合同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中,被告林国堂在担任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组长期间,收取承办人承包费8000元,部分用于小组公务开支。被告林国堂不再担任组长后,该承包款应移交给小组保管,该承包款属于村民小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与被告林国堂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处理的范围,原告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西平县出山镇朱仓庄村委三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