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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月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月平,张翔,张涌,王飞凤,张月林,张月军,张月夫,王仲海,俞燕,宁夏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港汇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港都商贸有限公司,诸暨市卧龙机电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港汇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一:张月平被执行人二:张翔被执行人三:张涌被执行人四:王飞凤被执行人五:张月林被执行人六:张月军被执行人七:张月夫被执行人八:王仲海被执行人九:俞燕被执行人十:宁夏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一:浙江港汇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二:浙江港都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三:诸暨市卧龙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四: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五:诸暨港汇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扣留、提取十五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296133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