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阎东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阎东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2014年2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阎东欲购买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遂于2017年3月3日早从宝鸡市乘车于当晚到达成都。2017年3月5日7时许,被告人阎东窜至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陌生女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海洛因一包。当日9时许,被告人阎东在成都搭乘由成都开往浙江乐清的客车到陕西汉中,当日17时许,途径广元市朝天区七盘关收费站时,民警上车进行检查,在对被告人阎东进行询问时,被告人阎东说明自己携带了毒品海洛因,后民警在其所坐的铺位靠窗户的夹缝里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重,净重为11.6克。后经鉴定,其被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阎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毒品可疑物取样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移交毒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阎东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毒品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阎东为吸食毒品,在成都购买海洛因运至陕西省汉中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阎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阎东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主动交待其携带了涉案毒品及存放的位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阎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1.6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人民陪审员 卢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巧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