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化春礼与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春礼,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92号原告:化春礼,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高伟,男,1975年5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环球国际商业楼四楼。负责人:江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春礼诉被告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化春礼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春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化春礼承担。审判长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