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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5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悦达牌汽车、北京现代牌汽车的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盖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