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小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小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031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城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443917D。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巧玲,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寒,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小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青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筱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