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秦某、陈某1、陈某2与陈某3、史某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女,现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现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陈某2,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陈某3,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史某,女,现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某、陈某1、陈某2与被执行人陈某3、史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681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3、史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某3、史某将位于临江市建国街台兴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65.04平方米,房权证临房字第000XXX**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3、史某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临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某、陈某1、陈某2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吉0681执5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