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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万发、马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万发,马万胜,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万发,男,汉族,1959年7月出生,住南皮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万胜,男,汉族,1962年6月出生,住南皮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马万发、马万胜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4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万发、马万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万发、马万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万发、马万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X X审 判 员  邢荣允审 判 员  宣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 雷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