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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29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李浩毓、李志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李浩毓,李志亮,尹丽,徐广伟,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43号。负责人:朱炳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浩毓,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志亮,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尹丽,女,1983年9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徐广伟,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7号锦绣香江售楼处二楼。法定代表人:谢郁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浩毓、李志亮、尹丽、徐广伟、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06执229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