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邵某某、王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邵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城固县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行农贷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邵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四组,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居民。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居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邵俊强、王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借款人邵俊强偿还农行某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另计)等,担保人王某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予以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克金审 判 员 陈文彬代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