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康美崎营养酒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富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康美崎营养酒保健品有限公司,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富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洪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康美崎营养酒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羊圈子。法定代表人:韩立光,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种上去捷山街奋斗巷**号。法定代表人:刘春丽,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富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4号。法定代表人:孙迎生,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洪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新开路1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康美崎营养酒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富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洪运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大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生效。申请执行人大连康美崎营养酒保健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2017)辽02执恢175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康美崎营养酒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申请恢复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汝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