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香胖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香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催7号申请人:河南省香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樊相镇博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范瑞德,总经理。申请人河南省香胖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8796128(票面金额1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27日,出票人为石家庄市新星化炭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家庄市矿区明业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管理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香胖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梁 红 卓审判员 殷志江人民陪审员王沛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