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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舒博拉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美珂安(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舒博拉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美珂安(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211号原告:上海舒博拉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DAVIDSHAUNDAVAG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娱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珂安(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舒博拉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美珂安(上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舒博拉尼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