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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立国与被执行人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国,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国,男,1971年10月5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赵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7)辽07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立国与被执行人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州嘉利置业有限公司在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温屯村及锦州市消防支队的应收帐款(数额未清算)及查封了其办公楼内玉石摆件、木质雕刻和车辆等财物,因未确定应收帐款数额及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变现。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其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及投资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1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文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