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岳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岳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4执373号被拘留人:项岳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苗娟与被执行人绍兴上虞鼎丰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项岳梁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