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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被告朱长芳、韦小权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朱长芳,韦小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132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住所万源市白沙镇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东,主任。被告:朱长芳,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韦小权,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被告朱长芳、韦小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齐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