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岭支行、孙敦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岭支行,孙敦传,王美兰,汪俊贵,孙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55780587-7。负责人:张友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传,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美兰,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俊贵,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孙梅花,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岭支行与孙敦传、王美兰、汪俊贵、孙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995.84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4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